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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晚报 2017-07-29 11:07:28
本报讯(记者 王辉 郭峰)一男子承租郜某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,租赁合同约定房主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。该男子到租赁房屋打扫卫生时触电,经抢救无效死亡,后该男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将房主郜某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。近日,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损害赔偿案件。
审理中,郜某辩称其在事故中没有过错,本案属于意外事件。出租房屋内的热水器是完好的设备,且向承租人告知过使用方法。同时,该热水器上标有安全使用提示,热水器漏电并不是其造成的,只是单纯的产品质量问题,而对于这种隐形的、突发的、偶然性的质量问题,无法预见,自己不应赔偿。
而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及郜某的抗辩,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,意见书指出该房内的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电加热管外壳的绝缘被击穿,造成外壳漏电,加之供电电源无接地保护,该热水器是直接安装在卫生间墙上,热水器漏电导致墙面带电。事故发生时,该男子使用湿毛巾擦拭卫生间墙面,导致触电行为的发生。同时鉴定检验过程中,发现涉案热水器无3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,无漏电保护器等设备,无生产厂家。
法庭经过审理认为,按照合同约定房主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,该义务即为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,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,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。
根据鉴定意见,涉案热水器不符合安全规范标准,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,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过错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郜某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。